在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四十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著作和教材约80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问世。
41《十月革命万岁》, 《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3期, 第2页。61前引[12], 吴山书, 第3页。
现在先把新近翻译的匈牙利宪法批评批评。立法院编译处1933年出版的《各国宪法汇编》同时收录了1924年苏联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 并将两者和瑞士联邦宪法一起共同归入委员制共和国宪法一类, 书中与委员制共和国宪法并列的两类分别是元首制共和国宪法和君主立宪国宪法。这说明, 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借助于《俄宪说略》一书在中国已经有了广泛的传播。事实上,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名称、性质、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均和《共产党宣言》以及苏俄宪法一脉相承。这意味着, 苏维埃是苏俄宪法的核心概念, 是理解苏俄宪法制度的基础。
这两篇文章都援引了苏俄宪法的若干条文, 但其援引的仅限于苏俄宪法的部分条文, 并非完整的苏俄宪法译文。苏俄宪法第3条提到设立社会主义组织之社会, 及推行社会主义胜利于全世界, 第9条规定苏俄宪法的根本问题就是消灭人对人之剥削及树立毫无阶级区别与国家权力之社会主义, 即俄宪法的根本精神纯粹是建筑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面, 是社会主义的出产品。在宪法学方法论的探讨中,宪法解释学成为具有共识性的知识体系与方法论。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分离,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判例与宪法事例,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如学者们编辑出版《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等。四、宪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 宪法学需要自身的话语体系,要面对实践,面对本国文化与民众的宪法感受。从宪法发展的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宪法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与途径,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学方面的论文主要有蒋碧昆先生的《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总章程》、张光博先生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旗帜》以及许崇德先生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关于我国元首的理解》等文章。
从论文数量来看,当时宪法学的研究成果是比较少的,这与法学研究处于蹒跚起步的状况是一致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在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突出了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在交流与讨论中,学者们就公共财政与宪治建设,我国预算民主与法治建设之路,社会转型时期的财政法治、纳税人权利保障、阳光财政的地方实践及其法治意义、财政权力的配置、财政立宪主义类型分析与我国模式分析、税收的宪法学意义解读、公债的宪法学分析等话题进行了研讨交流。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中,宪法学者们以其学术的责任感,探讨改革的宪法逻辑,努力形成面向实践的学术范畴,强化理论对实践问题的解释力,体现了宪法学的学术立场与专业精神。
我们应当承认,宪法学具有自身的学术逻辑与自主体系,应该反映现实生活,但不能仅仅以现实需求作为维持学术品格的唯一条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在实践中,一些学者有意识的以宪法基本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学术界出现了规范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学术趋向,改变了过去为现实而牺牲规范性价值的思维方式,适度地强调规范的意义。
经过四十年的宪法学发展,在建构本土化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1983年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当选为执委,先后由王叔文、浦增元、莫纪宏担任执委,2018年第十届世界宪法大会上韩大元教授当选为执委,莫纪宏教授当选为名誉主席。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特别是,对诸如吴英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的关注与回应。
从1980年全面启动宪法修改到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的颁布,宪法学界广泛参与修宪过程,特别是宪法学界老前辈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等教授作为秘书处成员直接参与起草宪法条文,为这部奠定改革开放基础的宪法修改做出历史性贡献。随着宪法学国际交流的扩大与参与度的提高,有关外国宪法、比较宪法领域的研究日益活跃。1982年宪法的颁行是整个改革开放的奠基性事件,为改革开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二、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依据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界通过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始终关注改革的宪法界限与基础问题。难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宪法保护。围绕不同时期民众所关注的重大实践问题,宪法学界给予了关注与理论上的回应,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乌木所有权事件。
凝聚着广大宪法学者心血的1982年宪法开启新的宪法秩序,也包含着民众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期待。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律系统成为一个独立于政治领域的专门系统,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的运转须符合我国的法治原则。六、宪法学彰显人性关怀 改革开放四十年,宪法学界积极探求宪法学作为知识体系的价值内涵,揭示其规范背后的浓郁的人文价值。
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目标,如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是宪法学界面临的重要实践命题,如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关于宪法无形修改的讨论以及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问题成为学界有争议的实践问题。
宪法理想与宪法现实的冲突等。值得反思的是,当我们面对基本权利的实践问题时,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四十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体现了中国问题意识,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过程中的难题,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提供学术资源。自1983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界每次均组团参加世界宪法学大会、国际宪法协会执委的圆桌会议,积极参与国际宪法协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宪法学界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影响,其学术影响力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和接受。
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 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功能就是限制一切公权力,而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如有学者以合宪性解释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为基础,对我国现行的涉宪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以期能归纳出法院在个案中援引宪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并不能否定人类共同体中普遍存在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基本人权问题。
[15]唐芳:恢复性司法的困境及其超越,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而我国的刑法关于强奸罪中禁止奸淫幼女的规定使得早婚习俗中的性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以致人罪。
[2]张朝霞、谢财能: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22]《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两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一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那么,针对上述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现象,有几个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研究:其一,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即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是否具备理性基础。(三)民族地区司法者素质的适格性问题即提升民族地区司法者素质。
即便如此,但有一点必须注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不是单方面的融入、入侵行为,而是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状态。[24]而民族涉刑习惯法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体验,应当在我国民族地区刑事犯罪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理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法治构建中的重要资源,特别是针对刑事和解的黑色模式和灰色模式实践而言。
除了早婚这一传统,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中至今仍延袭着抢婚的习俗,传统的抢婚过程经常附随着一定程度的暴力强制,女方也往往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反抗。[18]上述三个领域的涉刑民族习俗中,前两者主要对民族地区社会关系中实体权利与义务分配进行调处,并不关涉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与解决机制问题。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笔者经过实地调研和文献梳理认为,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形式上民间消化、实质上纠纷交涉型模式。